|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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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恩利特照明(太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恩利特照明(太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5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95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从2019年3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确认如下银行账户作为上述款项接收账户:户名恩利特照明(太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太平路支行,账号48×××9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7元,财产保全费916元,合计2963元,由被告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退还给原告。两被告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负担的诉讼费2963元交纳至本院(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9733600000376018536,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本案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