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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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华源染织厂 南通华普工艺纺织品有限公司 南通华艺装饰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华普工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华艺装饰毯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日前房屋占有使用费、电费等费用1023173.62元。 二、驳回原告南通华艺装饰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67元,由原告南通华艺装饰毯有限公司负担3058.44元,被告南通华普工艺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19008.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67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信息: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8-7-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