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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投汇鑫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泉州市洛江自鑫艺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泉州市洛江自鑫艺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投汇鑫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8150元;

二、被告泉州市洛江自鑫艺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投汇鑫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1445元;

三、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泉州市洛江自鑫艺品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投汇鑫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90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四被告负担。本院向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15790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前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2-21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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