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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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982304.44元并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利息给***; 二、***、***、***、***、***、***、***对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76元,由***承担7020元,由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承担118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