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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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文安县鑫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将其微信朋友圈中已经发布的损害原告***、***名誉的信息全部删除,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履行; 2、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对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信息(具体内容应当经本院审查,发布后至少在三十日内不得删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赔偿原告***、***各1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赔偿原告***、***各1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二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