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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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丰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南通美德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美德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丰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8万元。 二、被告南通美德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丰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违约金32000元。 三、驳回原告常熟市丰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740元,由原告常熟市丰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被告南通美德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14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