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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仙桃市科诺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户名:仙桃市科诺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仙桃南区支行,账户:×××42;户名:***,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港支行,账户:6214********),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