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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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池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曲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项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摩托车损失费共计122000元(医疗费项下赔偿10000元,伤残项下赔偿11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赔偿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摩托车损失费、鉴定费共计128910.6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一至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池支公司负担50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