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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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 双鸭山双矿医院 红兴隆中心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各项费用341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各项费用19487.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元,***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