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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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广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兴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37924.8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40793.45元,此款扣除被告***已垫付的17000元,仍应直接赔付原告***23793.45元(扣除的17000元直接转入***卡号621*************180的账户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3.06元,减半收取为411.53元,由原告***承担17.94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承担393.59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已有原告预交,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