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集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03民初6010号 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集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5061615P,住***。 负责人:余奇,该支行行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宏,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集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集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集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程峰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玲玉 |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