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永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永宁支行与被告贺×、被告***、被告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被告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永宁支行借款本息158931.58元,以及从2020年6月17日起,本金按147500.21元、按年利率6.55%计算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被告贺×、被告***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永宁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贺×、被告***、被告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