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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广源混凝土(肇庆鼎湖)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肇庆新区中朗管网营运管理有限公司 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源混凝土(肇庆鼎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929524.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3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26.7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13226.73元,由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源混凝土(肇庆鼎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