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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博爱县寨豁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长征支行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各项损失共计454472.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汇款开户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账号:41×××01,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长征支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23元,由原告***、***、***、***负担151元,被告***负担47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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