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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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质量保证金702534.4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9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1258元,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0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854元,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83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