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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滨州金汇网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
山东滨州荣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滨州荣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借款本金56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息以5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9月10日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自2020年9月11日至付清之日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滨州金汇网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涉及的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526元,减半收取257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滨州荣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滨州金汇网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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