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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271752.79元; 三、被告周口市星海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中被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确认如下银行账号作为款项的接收账号,户名***,开户银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滨海支行,账号62×××3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7元,由原告***负担2526元,被告***负担2121元。原告***预交但不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121元由本院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32×××4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