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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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大庆市众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车辆损失301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被告***赔偿1014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