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安市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7791.53元; 二、被告***返还原告***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原告***49391.53元,被告***直接支付原告***3000元,被告***直接支付原告***1600元。上述费用包括被告保险公司、被告***分别应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及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费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3596元,由原告***负担396元,被告***负担16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浦区支行;原告***的上诉账号为:62×××48;被告***的上诉账号为:62×××30;被告***的上诉账号为:62×××06;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的上诉账号为:62×××98)。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