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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布尔津喀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布尔津县自然资源局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3,448,772.26元及利息282,799元,合计3,731,571.58元;

二、被告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布尔津县自然资源局律师代理费90,931.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80.02元,减半收取18,690.01元,由被告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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