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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
丰城市鸿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佳润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64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营养费9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8613.26元、护理费8341.48元、交通费费6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计46480.83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车辆损失98000中的70%即68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应给付款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计1373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4800元(原告***已交纳),合计6173元,由原告***负担1512元,被告***负担46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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