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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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洲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南京望海石油有限公司 南京江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铁龙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南京九日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铁龙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贷款本金45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19年9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65255.40元,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被告南京江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望海石油有限公司、南京洲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九日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南京铁龙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京江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望海石油有限公司、南京洲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九日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铁龙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120元,由被告南京铁龙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南京江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望海石油有限公司、南京洲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九日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