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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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营口腾升汽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9)辽080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营口腾升汽贸有限公司返还被上诉人***人民币10万元。 上列款项限原审被告营口腾升汽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营口腾升汽贸有限公司负担1009元,***负担12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营口腾升汽贸有限公司负担1009元,***负担12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