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南洋精工酒店用品商行支付原告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2246.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南洋精工酒店用品商行支付原告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44元,减半收取2072元,由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南洋精工酒店用品商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