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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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勤置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房屋损坏恢复修补所需费用的财产损失10000元; 二、被告广西勤置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鉴定费、评估费32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00元,原告***负担3165元,被告广西勤置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5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17),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