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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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安庆华强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博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华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款3088678.51元及该款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安徽博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749元,由被告安庆华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安徽博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