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止对位于苏州市高新区枫津大道50号A1栋T01室、枫景颐庭206幢104室两套商品房的执行。 驳回原告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53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