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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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江市海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147708元及留购价款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江市海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暂计至2019年6月19日止逾期利息156.7元,并支付以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14770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为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江市海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福建路路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福建路路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晋江市海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车牌号为闽D×××××的北京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NBSCC4H7JD093243、发动机号:AD51EJ082100090)折价、拍卖、变卖所有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晋江市海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67元,减半收取为1833.5元,由被告***、福建路路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福建路路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