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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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国投武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国投武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回购款6615684.64元; 二、驳回福建省国投武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31元,减半收取计93515.5元,由福建省国投武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4460.5元,南平市建阳区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