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23661.9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8年2月15日前应支付的40000元违约金,2018年2月16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2018年5月1日起以173661.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51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