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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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有责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武汉市中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支付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武汉市中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支付20984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市中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中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238.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负担23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武汉市中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