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鹰潭市龙虎山信诚雅本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永城市安信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 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朝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永城市永禾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共计4820.8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950元; 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共计4820.85元; 四、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950元; 五、被告永城市安信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评估费1100元; 六、被告鹰潭市龙虎山信诚雅本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评估费110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负担250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