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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大同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110500元。 二、被告大同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14276.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1元,由原告***负担344元,由被告大同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6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1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