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盘水南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201执1519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六盘水南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谭祈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六盘水南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将申请执行人***所购的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与城西三号线交汇处西南侧城西苑商住楼2层2027号商铺备案登记到申请执行人***的名下。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 该案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执行,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传唤被执行人,核实相关情况,同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30日向六盘水市房地产信息中心送达,请其协助执行。31日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同日申请人缴纳申请执行费500.00元。该案房屋现按要求进行备案登记,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2020年8月12日,申请人以其权利得以保障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黔0201执1519号案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院印)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