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藏寺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3民初1717号 原告: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藏寺支行。 负责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住***。 被告***,住***。 被告:***,住***。 被告:***,住***。 被告***,住***。 被告:***,住***。 被告:***,住***。 原告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藏寺支行与被告***、***、***、***、***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藏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藏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白斌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雪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