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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藏达孜弘毅二期夹层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
弘毅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初364号

原告:西藏达孜弘毅二期夹层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

执行事务合伙人:弘毅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合伙)。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住***。

负责人:程艳玲,该行行长。

原告西藏达孜弘毅二期夹层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达孜企业)诉被告***、***、任永平、李建华、***、***、***、***、***、***、李晓柯、***、***,第三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以下简称汉口银行青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西藏达孜企业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于原告西藏达孜企业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西藏达孜弘毅二期夹层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685.35元,减半收取计117842.68元,由西藏达孜弘毅二期夹层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长曹文兵

审判员王日升

审判员胡劲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林慧娟

书记员林慧娟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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