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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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藏达孜弘毅二期夹层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 弘毅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初364号 原告:西藏达孜弘毅二期夹层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 执行事务合伙人:弘毅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合伙)。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住***。 负责人:程艳玲,该行行长。 原告西藏达孜弘毅二期夹层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达孜企业)诉被告***、***、任永平、李建华、***、***、***、***、***、***、李晓柯、***、***,第三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以下简称汉口银行青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西藏达孜企业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于原告西藏达孜企业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西藏达孜弘毅二期夹层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685.35元,减半收取计117842.68元,由西藏达孜弘毅二期夹层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长曹文兵 审判员王日升 审判员胡劲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林慧娟 书记员林慧娟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