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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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河湾混凝土有限公司 云南高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504民初3570号 原告:弥勒市河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新哨镇猴街居民委员会梅子哨小组大平滩。 法定代表人:李天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高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贵泉,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弥勒市河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高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弥勒市河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弥勒市河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程平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飞龙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