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鑫运崇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鑫运崇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周萍的前期缴纳的工程款保证金300000元。 二、被告新疆鑫运崇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周萍的前期缴纳的工程款保证金利息63750元。 三、被告新疆鑫运崇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周萍前期工程临时设施费506480元。 四、被告***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周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反诉受理费13004.80元,由被告新疆鑫运崇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