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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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众和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众和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0368元;并自2017年6月22日至2017年12月30日以150368元为基数、2017年12月31日起以1803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付违约金至清偿完毕。 二、驳回原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7元,由被告北京众和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9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