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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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鹏飞粮贸有限公司 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双辽市腾达饲料有限公司、双辽市红旗街敖卜村鹏飞种植专业合作社、双辽市鹏飞粮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2,208,535.91元并支付利息(以代偿款项2,208,535.91元为计算基数,自代偿日2020年5月15日起按照每日0.5‰支付至欠款全部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双辽市腾达饲料有限公司、双辽市红旗街敖卜村鹏飞种植专业合作社、双辽市鹏飞粮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逾期担保费94,800.00元(以担保金额240,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借款到期日2020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原告解除担保责任2020年5月15日止,每日按担保金额的0.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45.00元,减半收取计12,922.50元,由被告双辽市腾达饲料有限公司、双辽市红旗街敖卜村鹏飞种植专业合作社、双辽市鹏飞粮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