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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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华鸿油品有限公司 广州万顷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万顷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华鸿油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1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广州市华鸿油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万顷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9日止的租金2140612.53元及逾期支付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租金的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租金45265.34元为本金,分别从每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每月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三、被告广州市华鸿油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万顷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土地使用税42000元、2017年土地使用税28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9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8年土地使用税28000元及利息(以28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广州市华鸿油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万顷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赔偿200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万顷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650元,由原告广州万顷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6元,由被告广州市华鸿油品有限公司负担255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