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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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广西普吉农资有限公司 玉林天森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8执保1031号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蓝冰、宁斌、莫巧兰、广西普吉农资有限公司、玉林天森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申请人蓝冰、宁斌、莫巧兰、广西普吉农资有限公司、玉林天森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500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冻结被申请人蓝冰、宁斌、莫巧兰、广西普吉农资有限公司、玉林天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60323.3元(桂行、民生、建行、工行、光大、桂行、交行、北部湾、农行、建行、邮政、光大、信用社、信用社),实际冻结538.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1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500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