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广西吉达安物流有限公司
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南宁市辉越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121362.23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0日开始计算;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7日开始计算;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4日开始计算;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6日开始计算;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4日开始计算;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7日开始计算;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8日开始计算;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9日开始计算;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9日开始计算;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7日开始计算;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5日开始计算;以上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5‰计付);

三、被告广西吉达安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吉达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81元,财产保全费1185元,两项共计26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11-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