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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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121362.23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0日开始计算;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7日开始计算;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4日开始计算;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6日开始计算;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4日开始计算;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7日开始计算;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8日开始计算;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9日开始计算;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9日开始计算;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7日开始计算;以11032.93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5日开始计算;以上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5‰计付); 三、被告广西吉达安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吉达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81元,财产保全费1185元,两项共计26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