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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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长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8662元; 二、被告昌吉州长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吉木萨尔县小龙口水库工程管理处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0元,由原告***负担5889元,由被告***负担27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