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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五河县远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 五河县诚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解放军第九八医院 杭州润安货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2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内赔付给***10000元”以及第五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2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269110.05元”; 三、变更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2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56856.79元”; 四、变更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2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杭州润安货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赔偿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已减半收取),由***、杭州润安货运有限公司负担1309元,由***、五河县远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河县诚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4元,由***、杭州润安货运有限公司负担920元,由***、五河县远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河县诚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