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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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泗门鑫泰钢管租赁服务部 桐城市开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桐城市开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姚市泗门鑫泰钢管租赁服务部欠款20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桐城市开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桐城市开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浙江省宁波市××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