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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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玺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市玺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余款人民币3410804.33元; 二、被告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86元,减半收取计17043元,由被告东营市玺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