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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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山亚鑫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设备材料停窝工损失赔偿款297308.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鉴定评估费3690.00元、保全费3363.18元,共计15853.18元,由原告***承担6426.65元,由被告乐山亚鑫实业有限公司承担9426.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