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理州紫辰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营盘有限责任公司 云县顺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安宁力立化工有限公司 楚雄鑫润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凤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盘支行 临沧丰硕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营盘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县顺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费7708119.9元; 二、被告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营盘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县顺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未付白糖运费的逾期利息46392.21元。由被告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营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云县顺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未付白糖运费640764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0.7%计算,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至付清该款项为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营盘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县顺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张权利支付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23124.3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用5000.00元,合计28124.36元; 四、驳回原告云县顺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972.00元,由原告云县顺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87.00元,被告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营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485.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不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