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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宏基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宏基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293875元,利息13959.06元,合计307834.06元,并以293875元为基准,承担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保全费2104元,由被告新疆宏基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52元,由原告***承担452元,由被告新疆宏基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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